2009年8月11日星期二

C 觀點 : 驗毒與學生該有的權利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20567.aspx

由警方緝毒轉變為校園驗毒,需要打破常規,為某些人帶來不便,當然有人不想。不過,以此舉會侵犯學生的私隱,妨礙學生的人權,最終影響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的理由來反對,似乎有點牽強。

 

就我接觸,學校至今仍存在著不尊重學生私隱的情況。譬如:班內有人遺失了東西,教師就要搜書包,無需理會書包內有沒有學生的私隱。有些學校甚至會自定違禁品類別,不外是漫畫書、手提電話、遊戲機、以至首飾、化裝品之類,遺害性遠不如毒品;但學校也可以抽樣檢查,搜到「違禁品」還可以隨意沒收,不用考慮學校是否真的具有這樣的權力。

 

此外,學校裡還流行「連坐法」,教師稍有對學生有所不滿,如上課時喧嘩或多人未完成作業等,就可以全班罰抄,或全班罰留堂,不理會當中可能有很多無辜者。這類行為明顯侵犯人權,妨礙私隱,但社會對此卻相對容忍,為何偏偏在校園驗毒的問題上以此作為反對理由?實在難以理解。我個人讚成學生也應該有一定的人權與私隱權,我就不讚成隨便搜學生書包及動不動就全班一起受罰。不過,若果知道校內有學生吸毒,就不應為了涉及學生的私隱而不告知家長及警方。

 

家長對子女在學校的表現應該有知情權,不然,家長就沒法扮演家庭的角色,履行家長的責任。沒有家長的配合,學校很難獨力去應付現時社會上這股歪風。

 

至於警方,學校亦不應為了擔心校譽受損,而不去報告。學校肯報警,有利於警方去追查毒品的來源,阻止毒品進一步擴散。學校不應假設警方的行動一定會對學生重納正軌造成不良影響,因而不與警方合作。相反,學校應主動與警方商討,以便攜手合作去挽救這批誤墮毒網的青少年。把警方與防止青少年吸毒對立起來,對解決問題沒有幫助。

 

有人擔心,一旦有警方參與,就算不把學生告上法庭,亦起碼要學生接受警司警戒。這樣可能導致學生對抗或者逃避,如果因而產生標簽作用,效果可能適得其反。

 

其實,警方早已明言,對學生可以特殊處理,不一定全部都告上法庭;但吸毒始終是一種犯法行為,社會無可避免要以某種形式對此表示否定,否則不易喚起人們的警惕。由此而產生的標簽作用,不能全怪社會,犯法者自己有一定的責任。

 

當發現有學生染上毒癮的時候,問題嚴重的當然要送去戒毒,接受特殊的輔導。但這樣做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標簽他們,更不是為了剝奪他們在學校受教育的權利。恰恰相反,如果我們任由青少年吸毒的歪風盛行,將會令更多的青少年失去正常學習的機會。因此,遏止吸毒的風氣在青少年中蔓延,需要社會各方面一起努力。

(轉載自2009811am730C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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