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9日星期二

C 觀點 : 須有定義的是建築面積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40469.aspx

三十多年前,當我剛從事地產代理行業時,我就發現原來政府未有對賣樓面積的計算方法作過清晰的定義。因此,我見過一些極其荒謬的現象──同樣尺寸的單位,地產商推出第二期單位時,竟與第一期的面積不一樣。更荒謬的是:我公司租用的單位,在續約時,業主報給我的面積,竟比上次簽約時增大了。我第一次發覺,原來香港的樓宇是一種生物,是會一天一天長大的。

 

當年,中原地產還只不過是一間十數人的小公司,我已不自量力,四處去推動政府要為賣樓面積下定義。我主張應先為建築面積下定義,因為這是市民買賣樓宇時習慣使用的計價方法,但政府卻認為統一實用面積的計法更為重要。我當年已指出,這樣做注定失敗,正如政府推行十進制這麼多年,但街市買菜仍用斤両一樣。結果,實用面積的定義雖然已有了三十多年,新批土地亦規定地產商在賣樓時必須提供實用面積,然而市民只是口頭上說喜歡用實用面積,但行為上卻依然用建築面積來計價。以至實用面積至今仍未成為市民的通用呎。

 

由此可見,人並非理性的動物,他在思考的時候,覺得用實用面積好,但到他要行動的時候,他就不假思索,因循過往的習慣算了。政府硬要與市民的習慣對著幹,所以努力了三十年都未有成效。

 

可惜,政府至今仍未有吸取教訓,還以為只要重新為實用面積制訂一套更嚴謹的定義,並規定代理去使用,可以引導市民也改用實用面積。現實是實用面積不難計,消費者自己也有眼睇;建築面積才必須靠政府下定義,否則發展商就會發掘更多的借口,把電錶房、房、以至防火層的面積,也要小買家分攤。這些面積,政府都不與地產商計地積比率,等如免費送給地產商,但地產商卻要與小買家計。這才是不公平。

 

實用面積難以發水,地產商「發水」的是建築面積。政府若真的想對症下藥的話,就應該為建築面積下定義,而不是只顧實用面積。等如一個人患了腎病,但醫生卻以為他患胃病,拼命要他吃胃藥,這樣醫下去,也不會有好結果。

 

然而,政府至今仍「死牛一面頸」,至今仍堅拒為建築面積下定義,反而打算強行取締建築面積。但政府只能規定地產商與經紀等行內人士以後不可以再講建築面積,誰不聽話,就釘牌罰款;對普通人,尤其是傳媒,政府就無法加以限制;難道誰說建築面積,就視誰為洩露「國家機密」。

 

我擔心,當傳媒發現提供建築面積的訊息,會為受眾歡迎時,就會為了爭取受眾,而不惜與政府唱反調;繼續向社會提供建築面積。屆時政府的努力,可能又再功虧一簣。

(轉載自2012529am730C觀點)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