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監管局爭先在立法會為一手樓的銷售方式立法之前。就推出新的執業守則,要求地產代理在銷售二手樓時,亦一律要用實用面積。我不明白監管局為甚麼要這麼急?萬一將來立法會對實用面積的定義與現時監管局的要求不一樣,是否又要求代理行業跟隨新立法的定義?總不能一二手樓宇的買賣在面積計算上各有不同!那今次代理的一番努力豈不是白費?
其實,按監管局現有的指引,地產代理已需要向客戶提供樓宇實用面積的資料,而代理亦早已開始這樣做,只是客戶視若無睹,不習慣以實用面積來計價吧了。今次監管局要求代理在提供面積資料時,實用面積的字體要粗黑一點,不可小於其他面積所用的字體。此外,代理在廣告上介紹樓宇的單價時,必須以實用面積多少錢一呎去表達,不可再用建築面積去表達。不過,這樣做是否足以改變消費者的習慣,則有待觀察。
曾有傳媒質疑我是否刻意阻撓實用面積的推行,所以經常表達一些負面的看法。其實對地產代理來說,市場用那種面積計算都不影響收入,我們自己並無偏好。我們是為了應客戶的要求,才同時向客戶提供建築面積作參考的。至於客戶選擇用哪種方式來計價,我們控制不了。
我對那位質疑我的記者說,我們是做生意的,順應顧客的要求是天經地義的;但傳媒是主持公義的,你們為甚麼也不用實用面積?你們既然覺得建築面積誤導消費者,為甚麼你們的地產版,以至新聞版,在報道地產資訊時都不用實用面積,而是用你們認為「不好」的建築面積?你們自己也做不到的事,卻去指控別人,不覺得有點臉紅嗎?
那位記者說,他回報館一定跟編輯講。可是,他們只是努力過兩天,很快又回復用建築面積計價。這也不能怪他們,因為當市民都在用建築面積計價的時候,唯獨他們用實用面積計,那他們登出來的價錢就會顯得很高,讀者還以為他們登錯了。即使讀者看清楚原來這是用實用面積計出來的,也會覺得這個訊息不直接,不能立即拿來比較,對他們沒有參考作用。
因為,在讀者腦海中的樓價記憶,全是用建築面積計價的。並沒有一種方法,可以把這些記憶檔案清洗,然後再輸入一套新的數據作更替。一般人所能夠做的,就是把新遇到的個案,化成自己熟習的方式去表達,然後才能與腦海裡的紀錄作比較。讀者看了報章上實用面積計出來的價錢後,第一個問題會問,即是以前的建築面積幾錢呎?如果甲傳媒要受眾自己去計建築面積幾錢呎,而乙傳媒直接告訴受眾建築面積幾錢呎,乙傳媒一定會比甲傳媒更受歡迎。因此,我不寄望傳媒會率先使用實用面積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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