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對兩年內轉讓的物業徵收額外的印花稅後,由於很多傳媒在報道的時候,自身都未讀懂公布文件的內容,故有很多說得不清不楚的地方,引起不少誤會,所以我在這裡再解釋一下,希望減少不必要的誤會。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新政的目的是打擊新來的炒家,而不是傷害大部分已有業權的小業主。只要是在新例公布時已成為業主的,不管甚麼時候賣樓,這項交易也無需繳付額外的印花稅。我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假如你在今年
不過,如果你的樓是新例公布後才買回來的話,你就受新例的管轄。但這只會影響你將來賣樓,並不一定影響你買樓。因為,只要賣樓給你的人是固有業主,他們賣給你的樓不是在新例公布後才買回來的話,你買入時也不用交額外印花稅。此外,即使你是在新例公布後才買入樓宇,只要你買入後,持有業權超過兩年,那就不管你是自住還是出租,甚至只是空置,也不用繳交額外印花稅。
至於怎樣才算獲得業權,則視乎已簽署了甚麼文件;簽了屋契當然沒有問題;如果只是簽了買賣合約,則視乎合約內容是否規定必買必賣。一般正式的買賣合約,大都是必買必賣的,可視作業權遲早會到手,若在
有傳媒不明所以,竟說是在
有二手市場的買家,錯讀了傳媒上的訊息,以為簽臨時買賣合約時,最好註明必買必賣,這其實不一定是最好的選擇。因為,
社會上亦有人批評政府這項措施是旨在「掠水」—增加政府的庫房收入。我覺得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因為,現有的業主賣樓都不須交額外印花稅,而新例已有足夠的力量阻嚇短綫炒家入市;在缺乏短炒活動的情況下,政府又怎有機會收到太多的額外印花稅呢?相反,新例推出後,市場立即處於半停頓狀態,未來政府的正常印花稅收入,勢必大幅萎縮。以庫房收入計,政府今次收多了的額外印花稅,一定不足以抵消收入少了的正常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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