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判不斷上訴的一名公屋綜援戶得直,令她可以在本身已不用交租與交差餉的情況下,仍可享受過去幾年政府免收公屋租金與差餉的利益。即是說,判公屋的綜援戶,有權要求把這筆寬免的租金與差餉折現,變成額外的現金收入。
這項判決引起社會廣泛的討論,原因是法官對社會政策的理解,與社會上很多人的理解出現了差異,即使是平時樂於為民請命的學者與社福界人士,也對高院的判決提出了異議。他們擔心,此舉會造成雙重福利,浪費社會資源,同時還可能造成社會分化,令人覺得綜援家庭「貪得無厭」。
我則覺得法官的判決並非完全沒有道理。綜援家庭,作為社會上最需要受助的一群,沒有理由在政府推行紓解民困措施時,沒有機會獲益。沒有理由只讓「交租戶」的生活因租金被寬免而得到改善,但「免租戶」卻被排除在這項福利政策之外。
再者,「免租戶」之所以變成「免租戶」,全因綜援金發放的模式所造成。早前,政府是把綜援金一筆過發給綜援戶,讓他們自行去交租的。後來因為有部分綜援戶把政府撥給他們的交租的錢也花光了,變成了長期不交公屋的租金,政府才先在綜援金中把租金扣下,直接交給房委會。如果在未有這個安排之前,公屋行寬免租金政策,綜援戶是一樣可以有得益的。這種前後的差異,是造成綜援戶覺得社會政策對他們不公平的主要原因。
然而,這些都不是甚麼新意見,在立法會通過涉及公屋免租的財政預算時,早已討論過。之後,當房委會研究這項政策如何落實時,就討論得更加深入。當時,的確有委員提出,應讓公屋綜援戶也成為這項政策的受益者;只是經過正反意見的交鋒,房委會最終決定不用交租的綜援戶,不能享受這項免租的優惠。
房委會是法定的處理公屋租務機構,在房委會作出決定後,法庭就不應為房委會的決定另作解釋。要知道法庭只是司法機構,不是立法機構。法庭只應按立法時的原意去判案,而不是代社會制定社會政策。法官如果覺得某些立法已不符合民情的話,可以提出不同意見,但在法律未修訂之前,他仍有責任按原有法例作判決。今次法官的做法,分明過了火位。
所謂「紓解民困」,其實只是一個概念性的大題目,它要靠很多具體的政策去加以落實。寬免公屋租金只是眾多具體政策之一,不能單獨去完成「紓解民困」的責任。法官不宜在落實個別具體政策時,要求大概念得到百分之一百的體現。
如果法庭可以把這條大概念任意延展的話,那些住在私人樓宇,由業主包差餉的租客,也應得到免差餉的好處;沒有交稅的人也應得到退稅的好處。這樣豈不是天下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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