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坎村事件的出現,除了因為地方幹部斂財及民眾又缺乏申訴途徑外,還因為大陸尚未建立一套妥善的農村土地流轉的方法,令貪官有機可乘。
大陸農村的土地原則上歸集體所有,但自從改革開放後,基本上已「分田到戶」,再沒有生產大隊,集體所有已概念模糊。
其實,「分田到戶」只是把田地分給農戶去耕種,農民擁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並不包括真正的產權。村幹部仍有權按人口及耕種能力的變化,把土地重新分配。因此,這些集體所有的土地,其支配權基本上掌握在幹部手裏。
按內地的《土地管理法》,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是不得出讓的。但改革開放後,沿海地區已大部分工業化與城市化,農民大多選擇出城打工,而非留在家鄉耕田。硬要把土地用作耕種,已不合時宜,只會造成資源浪費。
政府於是放寬政策,讓個別農戶把自己獲配的土地租予村內其他農戶耕種。後來更放寬至租給村外人,或專門從事農業生產的機構。烏坎村早期租出的土地就是租給這類公司的。
隨著工業化與城市化的範圍愈來愈大,把土地租給農畜業公司的收益已不及把土地拿來作工業或房地產用途。但這類發展需要較長的回本期,國家於是調整政策,把農村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的期限延長至30年至70年,以激活農村的土地流轉。
這種安排令農村的土地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城市化地區的農民大多因而富了起來。我認識一個已移民香港的朋友,由於把家鄉的土地透過村政府租了出去,他每年都分得可觀的額外收入。他由於不清楚行情,有錢收就算了,沒理會村官是否有中飽私囊。
按他的說法,即使他那些仍留在鄉間的親人,基本上已不耕田;他們都樂得村政府能把更多的土地租出去,好過讓土地閒置,沒有收入。理論上,若是有地不耕,政府是可以收回作重新分配的,所以他不敢叫「還我耕地」的口號。
村幹部就是看準了村民的境況,包攬了集體土地出讓的談判權,乘機勾結需要用地的商人,瓜分了大部分土地發展權的利益。村民往往被騙了還懵然不知。
現時內地村政府的機制非常簡單,只宜管理農業生產與農村生活。城市化之後,這套機制就沒法適應。村政府根本沒有土地規劃部門,村幹部亦不懂得改變土地用途後應如何補地價。他們只知道,自己大權在握,可藉此換取個人私利。
要內地一下子解決官僚的貪腐問題及為民眾建立有效的申訴途徑看來並不容易。當務之急是優化沿海地區村政府的行政系統,以配合城市化的複雜需要。
(轉載自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