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與一些基層的民眾接觸時,都不約而同地聽到一種聲音,就是香港也應該像美國一樣徵收「巴菲特稅」──向富人徵多點稅。
我告訴他們,美國其實尚未開始徵收這種稅,奧巴馬只是有這個構思,還待變成具體的法案,再交國會通過。但以現時國會內共和黨議員佔優的情況來看,這個方案獲通過的機會不高。所以我們尚不能說要學美國那樣。
其實,巴菲特提出意見,煽情有餘,理據不足。他以為自己交稅的稅率比他的員工還要低作例子,認為美國對有錢人過度溺愛。但現實是美國在薪酬稅與利得稅方面已行累進制;即是說,工資收得愈多的個人,與盈利能力愈高的公司,就得交愈高的稅。巴菲特交稅的稅率低,是因為他的收入主要不是來自工資,而是來自股息與資產增值。而向股息與資產增值所徵的稅,一般都會比工資與利潤為低。巴畢菲特可以用較低的稅率來交稅,應是他的稅務顧問為他作的安排(美國稅制太複雜,普通人不靠顧問,不懂得填稅表)。他只要在公司出多一點工資,少拿一點認股權,就可以交高稅率,不用搞到要改整個國家的稅制。
再者,他的建議十分模糊,根本不清楚他是想增加薪俸稅與利得稅累進的跳幅,還是想把股息稅及增值稅的稅率加到與薪俸稅及利得稅一樣。如果是前者,有錢人一樣可以用慣常的伎倆來避稅;但如果是後者,則會對稅務概念造成嚴重的衝擊。
在稅務概念上,工資與利潤應屬於第一性的稅務,而股息與資產增值則是第二性與衍生性的。一般國家的稅制,會先對第一性的經濟活動徵稅,當徵了一次之後,就會對衍生性的收益徵少一點。香港就只行單一性的稅制,即對第一性的收益徵稅後,就不再向衍生性的收益徵稅。
香港的富人,個人交的稅不多,是因為他們持有的公司已交了很多稅。於社會而言,他的投資已對社會作出了貢獻。如果要在他們收取股息時再徵多一次稅,他們就會問,為何同一項經濟活動,徵了一次稅還不夠,還要徵第二次?這會打擊他們的投資意欲。
代表基層利益的團體可能會說,社會不應只顧資本家的投資意欲,而不理貧苦大眾的死活,香港已貧富懸殊得這麼嚴重,政府若不透過徵稅的手段去加以平衡,只會造成社會動亂,對營商的環境更加沒有好處。再者,香港的稅率現時尚很低,資本家在香港仍很容易賺錢,不用擔心加多一點稅他們就不在香港投資。
社會上很多人都接受這套想法,於我個人而言,我也不介意交多一點稅。問題是並非所有的有錢人都這樣想。根據統計數字,香港的再投資比例有減弱的趨勢,若進一步惡化,對窮人更沒有好處。有錢人可以到別處去賺錢,但窮人只能在本地謀生,若本地經濟增長放緩,窮人一定是受害者。
況且,香港現時的稅制與美國相差很遠,不要說跟奧巴馬的新方案,就算是學現有的,也得有很大的改動。這種經濟生態環境的大改變,足以造成重大的社會震盪,社會宜先作評估,不可草率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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