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7日星期五

C 觀點 : 限制代理收票有作用嗎?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25338.aspx

執筆時,地產代理監管局尚未公布收緊代理一手樓盤的具體守則。市場傳言,最關鍵的一條將是不許代理在獲得發展商委託前收票(收取作為臨時訂金的支票,編註:地監局已公布該指引)。然而,這一條真是這麼關鍵嗎?

 

地產代理決不會未得發展商委託就去收票,因為收到的票是要交給發展商作買樓訂金用的;如果發展商沒委託他,他事前一切的努力將會白費。代理又豈會花氣力去做一些不會有成果的工作。因此,不難想像,地產代理一定在收票前已獲發展商明示或暗示:開盤在即,收票要快。現時的做法所缺少的,只是一紙書面合同罷了。

 

之前,發展商之所以不願意以書面的方式委託代理,原因有兩方面。一是不想被委託合約所困,以便自己有更大的靈活性。二是當時尚未獲得地政署的預售批文,根本不可以開展售樓活動。

 

關於第一個原因,現時已差不多不存在。發展商只在剛開始試用代理為他們工作時有需要保持一定的靈活性,但現在發展商已與代理合作了十多年,早已形成了一套不成文的合作模式,只需把這套模式文字化,就可以訂出一份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委託合約了,難不了任何一方,亦改變不了現有的運作。

 

發展商不肯正式委託代理的第二個原因,是本身未取得地政署的樓花預售批文,如果立下一份白底黑字的委託書,將來豈不是有機會成為自己犯例的證據?發展商一定不會犯這類愚蠢的錯誤。由於預售條件上的限制並非法律,只是批地條件,對投得土地的發展商有約束力,對地產代理則沒有作用。在這種情況下,發展商就會在預期即將可取得預售批文前數天,就會「放聲氣」給代理,好讓代理早日開始收票作儲客準備。

 

「放聲氣」給代理說自己快將取得預售批文並不犯法,代理收票是代理的行為,發展商無需為此負責,地政署也沒代理奈何。此乃政府要求地產代理監管局出手的原因。

 

然而,這是否有對症下藥的效果呢?嚴格要求代理在獲得發展商書面委託後才可以收票,的確可以防止代理偷步,在地政署發出預售批文前就開始賣樓,但這其實只是地政署的需要,而非消費者的需要。地政署當然不喜歡發展商鑽空子,視批地條款如無物,但消費者卻並不著緊相差只有三數天的開盤時間。有些心急的買家,甚至想早點落訂更有著落呢!

 

因此,單是限制代理偷步收票,最多只能把新盤開售的時間壓後數天至幾周,地產商一樣可以在獲得預售批文後,才叫代理先行收票,待收票收至有把握開盤時,才正式開售,其他手法一概不變,消費者的遭遇不見得會有多大的改變。

(轉載自201057am730C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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