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2日星期一

C 觀點 : 甘乃威有錯 但未必成罪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21567.aspx

一直不想寫甘乃威事件,因為寫的人太多了。不過,我發覺很多評論對甚麼是道德上的過錯與法律上的罪行也弄不清楚,所以才在這裡作點補充。

 

從後果的角度來看,毫無疑問甘乃威自己也十分清楚,今次的確犯了很大的錯。這個錯誤,破壞了自己的政治前途,拖累了民主黨,最終甚至會損害家庭的和睦。然而,他的所作所為並不一定構成法律上的罪行。所以,建制派要求立法會展開調查,反而不一定會有甚麼結果,甚至可能會幫助甘乃威洗脫「罪行」。

 

其實,甘乃威最錯的地方是讓勝利沖昏了頭腦。入選立法會,加上在雷曼苦主抗爭行動上立了功,令甘乃威自信心大增,以至行事上有失謹慎。這個錯失並非政治性的,其他政黨裡的人,一樣有機會犯類似的錯誤。

 

當男性自覺表現優於朋輩時,很容易誤以為身邊的女性對自己有好感,作出錯誤回應的機會亦因而大增。因此,甘乃威應該承認,自己對女性的觀察力的確有點不足。

 

甘乃威是有婦之夫,向其他女性示好,從道德的角度去看,當然有所虧欠,然而,在現今社會,婚姻已失去應有的神聖光環,婚後仍在婚外發展另類關係,已被某些人視作他該享有的選擇權,起碼不能被視作為一種罪行。

 

至於與下屬解約,法律上也沒有「有理」與「無理」之分,有足夠的提前通知,或付代通知金已可。我在商場上見過很多解僱事件,其實都與相處不融洽有關。相處得不愉快,又何必強求留在一起工作。我見過做足賢妻良母的女人,被丈夫要求離婚,亦見過工作有不錯表現的員工被僱主解約;法律對此亦無能為力。

 

當然,法律上有權做的事,並不等如是做得對的事。民主黨經常批評商界的僱主無良,但身為民主黨立法會成員的甘乃威,現在卻被發現與商界的無良僱主,亦只不過是一丘之貉。民主黨以後批評商界的時候,就很難再振振有詞了。

 

本來,向女下屬示好,甚至是提議一起上床,亦不能視作一種罪行。除非甘乃威在未得對方的同意下,強行作身體上的接觸。這個我相信甘乃威未必有做,否則受害人已經報警,而不用向民主黨投訴了。

 

性騷擾的另一種形式,是上司藉手上的權力向下屬施壓,企圖逼使下屬順從自己的意願。但今次甘乃威這麼乾脆就把下屬解僱了,變成想藉此去要脅下屬的機會也放棄了。因此,不似是在以權謀私,只是個人EQ不足吧了。

 

其實,面對甘乃威事件,建制派大可以袖手旁觀,任由傳媒去做醜人。立法會不去調查,民間可能還有更多的幻想空間。甘乃威的過失所造成的後果,現在大部分已無法補救,但查下去亦不容易入罪,無謂再浪費公帑與精力了。

(轉載自20091012am730C觀點)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