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6日星期四

C 觀點 : 外傭會有機會獲居港權嗎?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36100.aspx

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裁定:外傭在港工作的時間,也可被視作「通常居住」在香港的時間,按基本法,只要這段時間超過7年,外傭也可以像其他海外來港工作人士一樣,申請成為香港的永久居民。雖然,原有的外傭入境條例規定,外傭在合約期滿後需返回原居地;但這項要求有違基本法。基本法的憲法地位,高於本港自己的立法。所以,法庭只能按基本法作判決。

 

從法理的角度而言,我認同這個裁決,因為基本法24條並沒有界定哪些國族、哪些工種可以例外處理,所以法官也只好一視同仁。但香港民意的取態,似乎大都不贊成讓外傭有居港權。香港並非我一個人的香港,社會只能按大多數港人的取態去做。

 

基本法在制訂的時候,考慮的都是一般性的大原則。基本法24條的精神,是想讓香港繼續做一個國際城市,希望那些一直在香港做生意、做公務員,或只做普通打工一族的,都能安心留港,不用擔心回歸後,他們的身份會變。而最能令他們安心的,是只要他們在港「通常居住」夠7年之後,就可以獲得居港權。香港能夠平穩過渡,基本法24條起了相當大的作用。因此,我個人並不認同那種保護主義式的排外情緒。

 

然而,人也不能無視現實。香港與外傭的原居地存在著生活水平上的巨大差異。即使外傭原先沒有來港定居的打算,但當她們知道成為香港人之後,她們可以拿到這麼多的福利,她很可能會改變初衷。

 

想透過投資移民獲居港權,要投資超過1,000萬港元,外傭甚麼都不用付,就可以獲居港權,她們怎會不考慮?成為香港人之後,她們可以申領公屋,可以拿最低工資,可以獲接近免費的醫療(有非港人為了留港醫長期病患,不惜犯法坐監,足見香港的醫療福利多吸引),子女可以受免費教育,有困難的時候還可以申請綜援,有時還有錢派;計完條數之後,她們應不難作出理性的選擇。

 

外傭的家人現在雖在原居地,但她們很快就可以申請配偶、子女、或年長的父母來港。當她們的父母有居港權之後,又可以申請他們的其他子女來港。而這些子女也會有配偶,發展下去,香港很難承擔得起。此之所以,即使是最講人權的國家,也不得不對外國來的移民有所限制。這些限制,從某個角度來說,都帶有種族歧視或經濟能力歧視的性質,但礙於現實上的考慮,也不得不這樣做。

 

在這種情勢下,無論是香港民間或者政府,都會盡一切努力阻止外傭獲得居留權。政府為了不想動不動就釋法,會先行上訴;但如果上訴也失敗,最終也會要求人大釋法。人大是立法機構,在考慮問題時會與香港的法庭不一樣。香港的法庭只能按法律的條文判決;但人大就必須考慮社會現實。屆時,香港的外傭很難有機會真的會獲居港權。有心為外傭爭取權益的人,應找一些真有機會做到的事情去做;現在搞到上下折騰,結果仍可能徒勞無功。

(轉載自2011106am730C觀點)

 

 

 

1 則留言:

Quality Alchemist 說...

公民黨在外傭一案中,把平等的理想蓋過社會長遠的承擔能力。
菲傭爭取居港權用的公義法則(主要是自由主義-John Rawls, 1921-2002)是有限制的。
Michael J. Sandel 在"正義:一場思辨之旅"中,引用Alasdair MacIntyre的After Virtue,人生就好比一趟敘事的求索之旅(人是敘事者而不是自願者。)來說明社群主義。
如果人人皆為某國公民,同胞之間的特別義務就不構成問題,至少就正義要求而論是不會。
但是,在富國窮國天差地遠的世界,社群的道義要求就會抵觸到平等的道義要求。
開放如美國也不能不限制移民。
Michael Walzer在"正義諸領域"書中道:社群獨立的核心就是管理成員資格的能力,為接納與拒斥設定條件。

Michael J. Sandel沒有給出解決方法。他只提出移民議題在富國中往往是燙手山芋,反映的正是這種緊張。(社群的道義要求抵觸平等的道義要求。)
我只是想指出各政黨提出的意見,在Michael J. Sandel的書中(或在美國國會中)都有討論過,也有意見背後的理論。
Immanuel Kant的自主意志和John Rawls的自由主義加上Alasdair MacIntyr的敘事者,這樣就有以下三類道義責任:

第一, 自然責任:有普世性,不需經由同意
第二, 自願義務:有特殊性,需要經由同意
第三, 團結義務:有特殊性,不需經由同意

我想知道的是我們在菲傭申請權中有沒有道義責任?就以上三點來看,是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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