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7日星期五

C 觀點 : 外傭案應上訴還是釋法?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36124.aspx

有外傭在港工作超過七年後,向入境處申請永久居留權,不獲政府受理,遂向法院要求司法覆核;結果法庭判外傭勝訴。

 

香港有12萬外傭,他們原居地的生活條件遠不如香港,一旦有得選擇,當有相當一部分會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這將對香港的福利制度造成沉重的負擔,而香港在這方面卻全無準備,故民意大多數贊成政府應設法阻止這樣的事情發生。

 

政府今次選擇上訴,希望可以推翻原訟庭的判決;但社會上亦有意見,認為政府應該直接要求人大釋法,如果上訴失敗才去釋法,就會更加予人輸打贏要的感覺。我自己亦認同上訴的做法。外傭問題屬香港本地問題,應盡量不要勞煩中央。我們應相信香港的法院會懂得怎樣去處理這種事情。如果真的處理得不好,香港人也應該自食其果。否則,一定會不斷有人利用基本法與香港原有法例不一致的地方去做文章,逼政府去要求人大釋法,令香港的司法制度飽受衝擊,其獨立性因而被懷疑。

 

一般國家,大都是先有憲法,然後按憲法再去訂定具體的法例;因些,較少會出現具體法例與憲法衝突的情況。但香港的憲法——基本法,卻是97回歸後才生效的。而香港的很多具體法例,卻是在回歸前已經訂定的。兩者之間很容易存在一定的不一致的地方。由於中國大陸行大陸法,而香港則行普通法,因此香港的法律界對回歸大都有點排斥的傾向。情況一如器官移植後會有排斥反應一樣。本地法院為顯示自己的獨立性,會下意識地作出一些盡量與中央取態不一致的裁決;結果整個社會都得為此付出代價。現實是法庭的公正並非「絕對」的,不同的法官對同一件事都可以有不同的裁決。因為同一件事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看,因而得出不同的結論。所以我不認同那些覺得政府上訴輸硬的觀點。我認為今次外傭居港權案的關鍵,是怎樣才符合基本法24條所說的「通常居住」的定義。如果純以時間的角度去看,外傭在港工作期間,真是何止「通常居住」在香港,簡直是絕大多數時間都是居住在香港。但如果從居住的方式來說,卻是很特殊的,完全與其他海外僱員不一樣,絕對不通常。

 

如果香港不存在一些專為外傭而設的條例,這批外傭能否在香港獨立地生活也很成問題。如果政府不把外傭的工資訂在香港的「通常」工資之下,香港哪來這麼多的家庭請得起外傭,若非香港人以為外傭不會獲居港權,否則大都會在外傭做夠七年之前予以解僱。因為一旦成為永久居民,外傭也很大機會辭工,屆時跌落香港的安全網,生活質素也好過一般的外傭生活。由此可見,外傭在港居住的模式與別不同,一點也不通常。

 

因此,我認為上訴庭對甚麼才算「通常居住」,是可以有與原訟庭不一樣的理解的。政府選擇上訴,而不是要求人大釋法,應該是正確的。

(轉載自2011107am730C觀點)

 

 

 

 

1 則留言:

Vic 說...

大陸根本不是法治之區,香港法律界排斥大陸之干擾,天經地義。施生說香港法院因此有故意作出與北京相左的裁決以彰顯自身獨立性之傾向,是沒有根據的苛責。

中共根本就是反法治的,問題根本不在於中國行大陸法而香港行普通法。

只有盲毛才支持人大釋法。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