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黨與市民的普遍支持下,看來復建居屋已勢在必行;王光亞的表態,只是加快它的進度,並非決定性的因素。
不過,一旦政府決定復建居屋,就會衝擊現時房屋政策的基本理念,足以引發出很多問題。不知道政府是否已考慮清楚。
按現有的理念,政府只需為市民解決居住問題,而沒有責任幫市民投資地產賺錢。所以,政府只需多建公屋,讓市民不用輪候太久就可以「上樓」,已算完成了自己的責任。一旦復建居屋,就等同承認,政府還有責任要幫市民置業,讓市民享受資產增值的好處。
買居屋的人大都會說,買樓是為了自用,不是為了賺錢。但現實卻是,樓價跌的時候,居屋也乏人問津,樓價愈是升得急,想買居屋的人也就愈多。很明顯,想買居屋的人一樣有投資上的考慮,希望能早日擠上樓價上升的順風車。
然而,若果把協助市民置業也視作是政府的責任,那就衍生出政府應幫甚麼人買樓,買甚麼水平的樓的問題。
幫甚麼人買樓?那當然不是幫大富豪買樓,而是幫負擔不起的人買樓。如果按這個邏輯,現在住在公屋的人,也是屬於未有能力憑自己的力量去買樓的人。政府憑甚麼理由只幫比公屋住戶更富裕的一批人,而不幫公屋住戶?如果說公屋住戶窮,不應奢望買樓,那為甚麼同樣的理由不能用來看待想買居屋的人?
因此,一旦政府認為自己有責任幫沒有能力置業的人買樓的話,政策必須同時惠及公屋居民。如果樓價升了,合資格買居屋的人負擔不起,政府就以更大的折扣去惠及公屋住戶?只要折扣打多一些,公屋住戶一樣可以買得起樓。政府憑甚麼理由拒絕他們?
現時居屋的面積一般比公屋的大,用料比公屋好。那公屋的居民就會問,為甚麼大家都是香港人,大家都得靠政府幫,為甚麼對部分人幫多一些?對部分人就幫少一些?如果是能力高的幫多一些,那政府豈不是也要為富豪建別墅?
這個問題好像問得很荒謬,但97前,政府除了建居屋外,還得建夾屋,不是能力愈高的獲政府幫助愈多嗎?一旦政府開始建不同級別的樓宇去幫助市民置業,一定會有人提出更多的要求,這條界線不知應用甚麼原則去釐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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