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展文在明知市民懷疑他受聘於新世界集團乃一項延後利益回報的情況下,仍以間接的方式,為新世界「同系 」的周大福工作,實在不智。這不但加深了社會對他的懷疑,而且陷政府於不義,真不明白他為何會有這樣的選擇。難道除了新世界有關的機構之外,
市民對
另一方面,我們必須承認,上次由立法會成立的專責委員會,並未找到確鑿的證據,足以證實梁展文曾利用職權向新世界輸送利益。委員會的結論,是「公眾有理由懷疑梁展文受聘於新世界中國地產,是與紅灣半島事件相關的一項延後利益回報。」
這種說法,好像是在向梁展文解釋,社會為甚麼這樣群情洶湧;而不是對梁展文的一種直接指控。事實上,委員會並沒有建議把事件交由警方或廉署作進一步的調查,反映委員會找到的初步證據,可能與輿論所作的猜想有距離。
按普通法的原則,疑點的利益應該歸於被告,因此社會實不宜把「有理由懷疑」視作等同犯法,繼續用輿論群起而攻之,以治梁展文「應得之罪」。這與「公審」有甚麼分別?在法治社會,我們不應把自己認定是真的事情,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便以輿論審判去治罪。
社會可以不認同梁展文的選擇,但如果梁展文的行為並沒有觸犯法律的話,社會就無權阻止梁展文的選擇。日前我經過新世界大廈門口,看見有幾位年輕的示威者在聲討梁展文的罪狀,所用的都只是環境證供或動機的猜想,距離刑事定罪的要求甚遠。年輕人當然有權表達自己的意見,但以群情去妨礙個人的合法選擇,並不值得鼓勵。否則,香港社會將難有法治可見。
我也懷疑梁展文在處理紅灣事件上有利益輸送,但既然找不到證據,我們也只能接受現實。普通法主張寧縱勿枉,法庭有時也得放過些公眾都認為有罪的人。這是法治社會在維護個人權益時必須付出的代價。這是香港最可貴的地方,我們應該好好珍惜。
現時,我們已不宜在梁展文的個人問題上糾纏不清了。不能因為立法會的專責委員會未找到證據,就成立另一個委員會再去調查,直至找到證據為止。按普通法,一個人為同一項控罪只能被控一次,不應查個沒完沒了。我們現在應該去做的,是迅速堵塞現有公務員退休條例的漏洞,在保護社會利益的同時,盡量不妨礙公務員在退休後的生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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