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地在傳媒上看到要求地產商以實用面積賣樓的評論,發覺社會對這個問題依然未有本質上的認識,難怪這個問題拖了幾十年都未有得到真正的解決。因此,這個問題我雖然以前已寫過,仍不厭其煩,重新再演繹一次。
其實,自七十年代末開始,地產商在賣樓時已有標明每個單位的實用面積。因此,要求地產商以實用面積賣樓的呼籲,皆是無的放矢。實用面積有明確的定義,不容地產商任意誇大;地產商作大的主要是未有統一定義的建築面積。
人們可能不明白,為何地產商有提供實用面積的資料,但社會上的大多數人仍選擇使用被誇大了的建築面積?這是因為社會習慣一旦形成,就不容易改變。人們在買賣樓宇的時候,最關注的是有沒有買貴或賣平,這就需要把樓價與腦海中的過往記憶作比較。如果人們腦海中的歷史紀錄都是用建築面積的,那就必須把實用面積化成建築面積才可以作比較。一如香港人如果去了倫敦購物,他需要把價錢由英鎊化成港元,才可以知道是否抵買。
此之所以,地產商雖然兩種面積都有提供,但消費者仍是選擇用建築面積。即使是不斷批評地產商誇大建築面積的傳媒,他們在報道有關地產的消息時,也不會選用實用面積,他們擔心讀者會被弄致一頭霧水。因此,除非政府嚴禁使用建築面積,否則這個社會習慣不會因幾篇評論而改變。
不過,我不贊成用立法的方式強制市民跟著做,因為建築面積亦是一項影響樓價的因素,讓消費者知多一些沒有壞處。再者,如果建築面積不可以賣,地產商就會盡量建少一點,以免浪費建築費。結果可能導致大廈內的公共空間不足,影響市民生活質素。
我們買樓,其實並非只是買一個單位的室內使用權,還要買大廈公共地方的共享與共管權。如果大家都不付錢建入口大堂、樓梯、走廊,我們如何進出自己擁有的單位。因此,地產商要連建築面積一起賣樓,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公共地方建設得好,一樣會令樓宇增值的。因此,政府應該做的,是為建築面積下定義,而不是禁止市民掌握這項有用的數據。
其實,我們買樓的時候,除了買自己單位的專用權與大廈公共地方的共享權之外,最重要的還有地權,就是每個單位可以分攤得到的地權成分。譬如一萬呎地,地積比率八倍,就可以建8萬呎樓,如共有一百個單位,每個單位(如大小一樣的話)就有800呎樓面地權。由於露台、部分走廊與大堂等,都不計地積比率,因此單位的建築面積一定大過800呎,可能是1,000呎。但地產商在賣樓時有責任把每個單位有多少樓面地權告訴消費者。這是建築面積的含金量,影響樓宇將來的重建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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