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0日星期四

C 觀點 : 洗錢竟可付錢免罪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44822.aspx

最近有多間銀行在美國被指控為美國的敵對國家及毒販洗黑錢。事件擾攘一輪之後,大都可以透過付出巨額的和解費而免被控告。

 

我不熟悉美國的法律,但從常識的層面來看,這種做法似乎有點不妥。

 

替敵對國家或毒販洗黑錢,該屬嚴重的刑事罪行,怎可能用付錢的方式去換取免被控告,這豈不是一種另類行賄?予人「有錢大晒」的感覺,實有損法治精神。

 

犯刑事罪行與涉及民事糾紛的最大分別是:前者損害了社會的整體利益,所以社會動用公帑,由政府機關去偵察及檢控。程序一經起動,就不可以隨便叫停。後者只涉及個人或機構間的糾紛,不涉及社會的整體利益,只要有關方面自行取得協議,隨時可以和解,法庭不會干預。但負責刑事檢控的官員,他個人與犯案者並無瓜葛,他是替人民出頭,為社會辦事;他無權在未經法庭判決的情況下,自行決定和解金的金額,並替人民向犯案者承諾,今後永不追究。

 

雖則這和解金並非落入主控官員的個人口袋,而是進入政府庫房,主控官員並無貪污;但一個地方,如果可以讓犯了刑事罪行的人,用付錢的方法去逃避法庭的裁決,始終有損法律的尊嚴。主控官雖沒有受賄,但犯案者的行為與行賄沒有多大分別。

 

即使和解的金額不是由主控官決定,而是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而且成員都是有名望的法官,但這種裁決方式也不符合法治精神。法治的公義,並非單單依靠法官的明察秋毫,而是依靠整套審訊的程序公義。主控方必須拿出確實證據,並逐點讓辯方反駁、辯解;經過雙方的不斷對質,事情就會越辯越清楚;那就把案件交給由普通市民組成的陪審團去判斷,也可以做出正確的裁決。因此,未經審訊過程的裁決,無論是經由誰來判斷,都是不符合程序公義的。

 

再者,這套審訊過程必須公開,讓市民旁聽,才有足夠的透明度。這樣傳媒才可以報道,人民才可以進行監督。但現時美國的做法,世人只可以知道和解金是多少,以及涉及的是哪些銀行。世人弄不清楚,究竟銀行是真正犯了法,還是怕喪失在美國的牌照,才付錢了事。英國就有議員指控美國迫害境外銀行,現在世人都沒法弄清楚誰是誰非,不知道這些犯事的銀行是否值得信任,以後還應不應該繼續幫襯。此外,其他銀行亦弄不清楚,怎樣的生意原來可以涉及洗黑錢,以後要避免觸犯,並在碰到時應該舉報。

 

今次被美國指控的銀行相當多,可見事情普遍;而和解的金額之高,亦可以反映事情的嚴重性。這麼普遍及嚴重的跨國案件,美國不應把世人蒙在鼓裡。

(轉載自20121220am730C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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