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調查顯示:已買得居屋的人,都對買得居屋十分滿意,並沒有如坊間所說,有人埋怨受到此項政策誤誘,作錯了決定,因而蒙受了損失。我覺得這類調查沒有多大意思,因為居屋業主基本上都是政策的得益者,能夠以六折至七折的價錢,買入樓宇作十足享用,有甚麼還好埋怨。至於有沒有人因買入後樓價下跌而後悔,則視乎調查訪問的時間,今天做調查所得的答案,與03年做所得的答案,當然截然不同。政府在決定應否復建居屋時,不能單看得益者的意見,還得衡量社會資源是否用得其所,看社會在整體上是否有得益。
我反對復建居屋的其中一項原因,是居屋的審批方法有漏洞,一定會引來經濟學上所說的「尋租」活動。因為審批所根據的,只是申請者申請一刻的狀況,但獲批的得益卻是永久的。即使申請者之後財政大幅改善,社會也不可停止這項住屋福利,或要求買得居屋的人退回部分得益。
租用公屋的人一旦成了富戶,還得繳交雙倍租金或市值租金,但買入居屋的人,只要選擇自用,就不用補地價,亦不用繳交部分尚在政府手中的業權的租金。買居屋有折扣,這等同部分業權未有由政府手上轉入居屋業主手裡,故轉售時要補地價;但現有政策未有要求,居屋業主在富起來之後,需要向部分業權的擁有人——政府,繳交租金;以致購買居屋變成一種永久性的得益。政府為何要厚待居屋業主,而薄待公屋租戶?這豈不是欺負窮人,而益經濟上處境較好的人?這種安排明顯有違福利政策的原則。
由於得益是永久的,而審查卻是一時的,一定有人會想盡辦法通過審查。我曾有伙記要求公司不要加薪給他,因為他正在申請居屋。我起初擔心,這是否等同欺騙政府?但同事告訴我,工資是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協議,政府干涉不了。只要公司沒有私下付額外的報酬給僱員,就不是欺騙政府。我相信,沒有僱主會反對僱員要求收少一點工資的。我的伙記在買得居屋後已轉工,工資超過申請居屋的上限,但政府已無能為力。
我亦認識有些經濟條件不算差的人,自己已有物業,但仍叫子女以獨立身份,在剛出社會工作,工資未太高時,合起來去申請居屋。因為在申請居屋時,父母的資產是不用計在資產上限的要求上的。但這並不妨礙父母將來等子女買得居屋時贈給子女。
我擔心,一旦資助市民自置居所變成政府的責任,人人都會趁剛出社會工作時,用盡自己的權利,不申請才笨。到自己的子女長大後再叫他們申請;到自己百年歸老時,又會把自己手上的居屋作遺產留給他們。經過幾代後,香港可能人人手上都有幾間居屋,一間是自己趁符合資格時申請得來的,有幾間是家族遺留下來的。這種情況是多麼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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