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海嘯後,香港的樓價只往下調整了不足半年,旋即又回頭上升,令不少人又再擔心,以後再也沒有條件自置居所了。因應社會上這類擔憂,大部分政黨都認為政府應復建居屋。但我卻不認為這是一個好主意。
居者有其屋計劃,是七十年代末,由當時的殖民地政府構思出來的,它的功能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協助解決公屋的富戶問題;二是安撫未有能力在私人市場置業的人士,尤以前者為主。
公屋中的富戶,由於經濟條件已獲改善,本應交出公屋單位,予更有需要的輪候人士,不宜長期佔用公共資源。但要富戶遷出原有的單位,阻力極大;政府只好建居屋與他們換,以吸引他們把原有的公屋單位交出來。這種做法等如是以一種更大的優惠去換取一個較小的優惠,以橙換桔去益富戶。富戶要交出單位,本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政府為了省卻自己的麻煩,竟動用更多的資源去裝點門面,這怎算是一項正確的政策?
居屋最初推出時,一半單位配售與公屋住戶申請,另一半才售予未能在私人市場買得起樓的人。後來由五五分,變成六四分,七三分,最高峰時期是八二分,都是優先賣給公屋富戶。他們不用通過入息與資產審查,只要肯交出原先居住的公屋單位,已可獲批購買居屋,這種安排,很明顯對非公屋住戶的申請者不公平。
其實,政府一直沒有設想過,要在甚麼時候,讓所有未能在私人市場置業的人,最終都可以買到居屋,政府只是每年推出一批單位,意思意思,就當了事;從來不會按向隅者的數量,去制定明年要興建的居屋數目;不夠分的話就抽籤解決。
正常的福利政策哪有靠抽籤去解決問題的呢?難道領綜援的人要抽籤去決定是否可以獲得社會援助?難道遇意外被送進醫院的人要抽籤才能獲得急救?可見過去的居屋政策,只是聊備一格,讓未置業者有個希望吧了。一如有六合彩開,窮人就不致對發達絕望吧了。可見居屋政策只是殖民地政府的權宜之計,從來都不打算如公屋政策那樣,真的會全面落實的。
然而,現時有一些政客,卻把自置居所描繪成市民該有的權利,政府應盡的責任。如果這套理論成立的話,政府不能在復建居屋後,繼續以聊備一格的方式去處理市民自置居所問題,而得動真格,全面動用社會資源去加以落實。不然的話,政客與傳媒一定會群起而攻之。以現時的社會風氣,一旦提供自置居所變成了政府的責任,輿論一定會不斷改善居屋的質素,之前已經出現過的夾屋,將來還可以有更高級的夾屋。如此發展下去,香港承擔得起嗎?置業花費龐大,勢必擠逼掉其他福利政策的資源,影響社會基層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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