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日星期五

C 觀點 : 買樓應參考「地權面積」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40527.aspx

一般人在買賣樓宇時,很容易只注重樓宇的實用面積,而忽略了樓宇所佔的地權份額。其實,只要把樓宇的地權化成「地權面積」,大家就會較易明白,「地權面積」一詞是我自創的,我得先解釋一下。

 

土地上能興建多少面積的樓宇,並非地產商可以自行決定的,而是受到城市規劃與土地最初批租時的條文所制約的。這種限制在香港稱為地積比率,即土地上可建樓宇的面積與土地本身面積的比率。譬如,土地本身的面積是一萬呎,而土地上可建的樓宇面積是八萬呎,那這塊土地的地積比率就是八萬呎除以一萬呎,等如八倍。我把按地積比率推算出來的可建樓面面積,稱為地權面積。

 

假設有一塊20,000呎的土地,地積比率8倍,地權容許建的面積就是160,000(20,000呎乘8)。如果樓高25層,每層就有6,400(160,000呎除25)。如果每層有8個單位,每單位就應該有800(6,400呎除8)的「地權面積」。但如果量度每單位的實用面積,就一定沒有800呎,因為有部分「地權面積」得用來作樓梯、走廊等公用地方。如果公用地方用去了800呎,8個單位每個便要分擔100呎,實用面積就只得700呎。

 

但如果有另一塊地,面積只有7,500呎,同樣是地積比率8倍,按地權就可以建60,000(7,500呎乘8)有蓋面積。如果亦是建25層,每層就有2,400(60,000呎除25)。如果每層只分三個單位,每個單位就同樣佔用800呎的「地權面積」。由於公用地方省不了多少,由三個單位去分攤一定比前一個例子的8個單位吃重。如果這座大廈每層公用面積是600呎,三個單位每個要分擔200呎,變成實用面積只有600呎。

 

這兩座大廈的單位,如果以實用面積計,一個是700呎,一個只有600呎。但如果以「地權面積」計,每個都是800呎。如果例子二的土地將來重建的時候,成功與鄰近的大地皮合併,單位的實用率就可以提高,它的「地權面積」的價值就可以得到體現。因此,買樓要是單看實用面積,而不看「地權面積」是會計錯數的。最顯淺的例子是一些地積比率未用盡的舊樓,如果業主只計實用面積,一定會吃虧。

 

因此,我建議買賣樓宇時,除了要知道實用面積外,還應該參考樓宇的「地權面積」。「地權面積」不難計,只要那土地面積乘以地積比率,再以每個單位的實用面積比例去分攤就是了。

 

過去發展商所用的建築面積,其實也包涵「地權面積」;只是發展商把政府不計入地積比率的建築︰如泵房、電梯機房、車房,以至防火層,都計算入建築面積罷了。這是政府送的部分,發展商不應拿來賣。要賣就只能賣地權容許建的面積。

(轉載自201261am730C觀點)

 

 

 

 

 

 

 

2012年5月31日星期四

C 觀點 : 買樓只買實用部分嗎?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40509.aspx

近年,香港社會事事皆以民意為依歸,大眾傳媒尤其如是。可惜,民意重量不重質。一個愈膚淺的意見,往往愈容易為愈多的人明白,受愈多的人支持。相反,一個精闢的意見,可能因為少人理解,而缺乏民意支持,變成曲高和寡。

 

然而,世事遠比一般人理解的複雜,一目了然的往往只是表象,能反映事物本質的真理,卻多是抽象的,需要深入思考才能理解的。結果,掌握在少數人手裏的真理,往往被多數人排斥,難以成為社會的主流意見。另一方面,社會輿論卻趨向把問題簡單化,令一些不明白內裏的人可以一窩蜂地亂闖,後果可想而知。

 

以買樓為例,分層業權其實相當複雜,否則買賣手續也不用經律師樓,簽這麼多份那麼厚的文件。但社會輿論卻沒有興趣去引導市民明白買分層單位究竟買了些甚麼,而只是遷就一般人的膚淺,把買樓聚焦在買到多少實用面積,以為這樣最能保障買家的利益。

 

現實是,早年由精明律師設計出來的分層契文件,皆不提單位的實用面積。不但香港是這樣,行英式法制的地方也是這樣。原因是買樓買到的絕非單位內的實用面積這麼簡單。

 

分層樓宇的業權大體包涵三個組成部分:一是單位所佔的地權比例,二是單位的專用權,三是大廈公共地方的共享權與共同管理權。

 

其中以第一部分——地權的比例最為重要,亦最為值錢。因為在香港樓價之所以這樣貴,並非貴在它的建築,而是貴在它的地價。有些單棟樓的實用率雖低,但所佔的地權卻不比大屋邨內擁有同樣實用面積的單位少,硬要以實用面積來計價,就會忽略了地權。樓宇的建築部分,日久失修,價值就會日漸消失,最後甚至會倒塌,但地權卻永在。由此可見,買樓只顧買建築部分的實用面積是不恰當的。

 

至於業權的第二部分——單位的專用權,通常是一般人最關注。單位有多實用當然重要,所以在賣樓時應讓買家知道單位的實用面積有多少。因此,我也贊成立法規定賣方有這方面的責任。

 

然而,買樓也絕不能單買專用單位的實用部分,難道大廈可以沒有樓梯、走廊,落街要跳降落傘,回家要坐直升機?大廈的公用地方,亦即是建築面積包括的地方,買家是不能說我不買的。不但要買,買了還要與其他小業主一起去管。管得不好,單位的價值就會消失得很快。因此,大廈的公用地方的共享權與共同管理權,亦是業權的一個重要部分,買樓時不可不留意。

 

由此可見,我們在買樓時應更全面地去看待業權問題,不能單顧實用面積,而把其餘的都忽略了。

(轉載自2012531am730C觀點)

 

 

 

 

 

2012年5月30日星期三

C 觀點 : 立法後才宜推新指引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40489.aspx

在立法會為一手樓宇的銷售立法前,地產代理監管局已率先要求地產代理在二手市場推行實用面積。監管局真的這麼有信心,覺得自己推行的那套會被立法會採納嗎?若果立法會的決定不一樣,將來一二手市場豈不是要用兩套不同的實用面積定義?這勢必造成市場混亂。

 

現實是監管局的指引模稜兩可,十分不清晰。監管局根本沒有為實用面積下定義,它只是告訴代理:從差餉物業估價署或物業首次協議中得來的實用面積,都可以在執業時引用,否則就會被罰款,甚至會被除牌。

 

然而,差餉物業估價署所提供的實用面積與首次買賣協議中述明的實用面積根本不一樣,兩者的差異可達三四個巴仙。如果化作樓價去反映,差距可以數以萬計。於賣方而言,當然想用大一點的面積來計價;於買方而言,就會想用細一點的面積來計價。可惜監管局並沒有給代理明確的指示,如果兩者同時都查得到,代理該優先選擇哪一個?

 

監管局雖說代理用兩者其中一個都可以,不會被視作違規;但問題是顧客可能覺得自己吃虧了,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追究代理,監管局是否願意協助代理一起打官司,並承擔後果?

 

現在客戶大都視代理提供的實用面積若無睹,並沒有以此來計算樓價,故引起的爭拗不大。但當建築面積被取締,市場非用實用面積不可時,而實用面積卻有兩種選擇皆可以用,那就一定會引起爭議。因此,監管局必須予代理明確的指引,若果兩者都可以查得到的時候,應以何者為準。這樣,市場才有依歸,代理才不會動輒被顧客追究。

 

我建議監管局應指引代理:以物業首次買賣協議中述明的實用面積為準;相信這會與將來立法會訂定的一手市場該使用的實用面積較為接近。但並非所有物業的首次買賣協議中皆有述明實用面積,七十年代之前的舊樓,以及一些舊地上重建的新樓,都不一定有實用面積在買賣協議中述明。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的實用面積,才可權宜地用作代替。

 

差餉物業估價署設計出來的實用面積定義,是用來計算差餉的,連僭建部分也計算進去的,根本不適宜用來作出售面積。長遠而言,監管局應在立法後,找專業人士以立法定義為所有立法前的樓宇重新作實用面積的測算,並把結果放在中央資料庫裏供代理使用。這樣,市場才會有一套統一的實用面積,消費者的權益才能獲得保障。

(轉載自2012530am730C觀點)

 

 

 

 

 

 

 

2012年5月29日星期二

C 觀點 : 須有定義的是建築面積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40469.aspx

三十多年前,當我剛從事地產代理行業時,我就發現原來政府未有對賣樓面積的計算方法作過清晰的定義。因此,我見過一些極其荒謬的現象──同樣尺寸的單位,地產商推出第二期單位時,竟與第一期的面積不一樣。更荒謬的是:我公司租用的單位,在續約時,業主報給我的面積,竟比上次簽約時增大了。我第一次發覺,原來香港的樓宇是一種生物,是會一天一天長大的。

 

當年,中原地產還只不過是一間十數人的小公司,我已不自量力,四處去推動政府要為賣樓面積下定義。我主張應先為建築面積下定義,因為這是市民買賣樓宇時習慣使用的計價方法,但政府卻認為統一實用面積的計法更為重要。我當年已指出,這樣做注定失敗,正如政府推行十進制這麼多年,但街市買菜仍用斤両一樣。結果,實用面積的定義雖然已有了三十多年,新批土地亦規定地產商在賣樓時必須提供實用面積,然而市民只是口頭上說喜歡用實用面積,但行為上卻依然用建築面積來計價。以至實用面積至今仍未成為市民的通用呎。

 

由此可見,人並非理性的動物,他在思考的時候,覺得用實用面積好,但到他要行動的時候,他就不假思索,因循過往的習慣算了。政府硬要與市民的習慣對著幹,所以努力了三十年都未有成效。

 

可惜,政府至今仍未有吸取教訓,還以為只要重新為實用面積制訂一套更嚴謹的定義,並規定代理去使用,可以引導市民也改用實用面積。現實是實用面積不難計,消費者自己也有眼睇;建築面積才必須靠政府下定義,否則發展商就會發掘更多的借口,把電錶房、房、以至防火層的面積,也要小買家分攤。這些面積,政府都不與地產商計地積比率,等如免費送給地產商,但地產商卻要與小買家計。這才是不公平。

 

實用面積難以發水,地產商「發水」的是建築面積。政府若真的想對症下藥的話,就應該為建築面積下定義,而不是只顧實用面積。等如一個人患了腎病,但醫生卻以為他患胃病,拼命要他吃胃藥,這樣醫下去,也不會有好結果。

 

然而,政府至今仍「死牛一面頸」,至今仍堅拒為建築面積下定義,反而打算強行取締建築面積。但政府只能規定地產商與經紀等行內人士以後不可以再講建築面積,誰不聽話,就釘牌罰款;對普通人,尤其是傳媒,政府就無法加以限制;難道誰說建築面積,就視誰為洩露「國家機密」。

 

我擔心,當傳媒發現提供建築面積的訊息,會為受眾歡迎時,就會為了爭取受眾,而不惜與政府唱反調;繼續向社會提供建築面積。屆時政府的努力,可能又再功虧一簣。

(轉載自2012529am730C觀點)

 

 

 

 

2012年5月28日星期一

C 觀點 : 傳媒為何不用實用面積?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40444.aspx

地產代理監管局爭先在立法會為一手樓的銷售方式立法之前。就推出新的執業守則,要求地產代理在銷售二手樓時,亦一律要用實用面積。我不明白監管局為甚麼要這麼急?萬一將來立法會對實用面積的定義與現時監管局的要求不一樣,是否又要求代理行業跟隨新立法的定義?總不能一二手樓宇的買賣在面積計算上各有不同!那今次代理的一番努力豈不是白費?

 

其實,按監管局現有的指引,地產代理已需要向客戶提供樓宇實用面積的資料,而代理亦早已開始這樣做,只是客戶視若無睹,不習慣以實用面積來計價吧了。今次監管局要求代理在提供面積資料時,實用面積的字體要粗黑一點,不可小於其他面積所用的字體。此外,代理在廣告上介紹樓宇的單價時,必須以實用面積多少錢一呎去表達,不可再用建築面積去表達。不過,這樣做是否足以改變消費者的習慣,則有待觀察。

 

曾有傳媒質疑我是否刻意阻撓實用面積的推行,所以經常表達一些負面的看法。其實對地產代理來說,市場用那種面積計算都不影響收入,我們自己並無偏好。我們是為了應客戶的要求,才同時向客戶提供建築面積作參考的。至於客戶選擇用哪種方式來計價,我們控制不了。

 

我對那位質疑我的記者說,我們是做生意的,順應顧客的要求是天經地義的;但傳媒是主持公義的,你們為甚麼也不用實用面積?你們既然覺得建築面積誤導消費者,為甚麼你們的地產版,以至新聞版,在報道地產資訊時都不用實用面積,而是用你們認為「不好」的建築面積?你們自己也做不到的事,卻去指控別人,不覺得有點臉紅嗎?

 

那位記者說,他回報館一定跟編輯講。可是,他們只是努力過兩天,很快又回復用建築面積計價。這也不能怪他們,因為當市民都在用建築面積計價的時候,唯獨他們用實用面積計,那他們登出來的價錢就會顯得很高,讀者還以為他們登錯了。即使讀者看清楚原來這是用實用面積計出來的,也會覺得這個訊息不直接,不能立即拿來比較,對他們沒有參考作用。

 

因為,在讀者腦海中的樓價記憶,全是用建築面積計價的。並沒有一種方法,可以把這些記憶檔案清洗,然後再輸入一套新的數據作更替。一般人所能夠做的,就是把新遇到的個案,化成自己熟習的方式去表達,然後才能與腦海裡的紀錄作比較。讀者看了報章上實用面積計出來的價錢後,第一個問題會問,即是以前的建築面積幾錢呎?如果甲傳媒要受眾自己去計建築面積幾錢呎,而乙傳媒直接告訴受眾建築面積幾錢呎,乙傳媒一定會比甲傳媒更受歡迎。因此,我不寄望傳媒會率先使用實用面積計價。

(轉載自2012528am730C觀點)

 

 

 

 

 

 

 

2012年5月25日星期五

C 觀點 : 通識不用成科 文化無需設局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40402.aspx

有文化界朋友對我昨天的文章有不同意見。他們覺得我不應只看到設立文化局的壞處,而看不到設立文化局的好處。他們覺得,長期以來香港都沒有一套穩定的長遠文化政策,不利於締造一個有利於文化發展的生態環境,新設的文化局應可以在這方面扮演一定的角色。

 

他們又覺得,當政府的文化工作由署級官員提升至由局級官員來負責之後,文化局調動資源與協調其他部門工作的能力,一定會比以前提升,對文化界的支援亦可以比前更多。

 

我承認我在這件事上的確有點悲觀。我擔心的是:有機會轉壞的事情遲早會轉壞。既然不設文化局不等如社會會沒有文化,但有了文化局卻有可能出現文化被文化局管死的局面;那為了安全計,文化局還是不設為妙。

 

文化從來都是屬於人民的,而不屬於官府的。軟的文化與硬的官府很難匹配。文化靠潛移默化去繁衍,不能靠規章制度去推動。

 

情況與通識教育相似。設立一門通識科,由學校有系統地去教,不一定就可以令學生對知識融匯貫通。通識反可能因而變成一門孤立的學科,沒法使之與其他學科的知識聯繫起來。在香港,連通識科也要考試,那學生就很容易把學習聚焦在應付考試上,令「通識」變成了「限識」。

 

現實是單靠通識科老師教通識是不夠的,其他科的老師也得有通識概念,並把所教的知識與學生的生活聯繫起來,這樣,知識才能融成一體,不會互相割裂。老師必須啟發學生熱愛生命,並對人類的共同命運有所關懷。當學生有這種情懷的時候,才能在一個軸承上建立起自己的知識體系,在通常的環境裡都可以應用自如。

 

同樣理由,要一個社會有文化,不能單靠成立一個文化部門去做;必須有全民參與,才能建立一個社會的文化底蘊。文化不但展現在音樂廳或者博物館裡,而且還體現在日常的工作與生活中。一個崇尚買名牌,坐私人飛機的社會,不但會缺乏資源搞文化,更缺乏參與文化活動所必需的閒情逸致。

 

早期的人類,物質生活匱乏,仍有閒情在山洞裡畫壁畫;難道他們會不明白,畫出來的牛是吃不得的?可惜現代人反而不明白這個道理,甚麼都要講經濟效益。據聞,將來的文化局也需要負責推廣文化產業,那不如交給工商局去搞算了。

 

其實要搞文化,不能單靠一個文化局;即使教育局、民政局、環境局……以至工商局都應參與。但如果各政府部門只重本位,辦事官僚,那就設甚麼局都沒有用。官僚機構最擅長的,不外是建立更細密的評估機制與監控機制,效果與通識教育要考試差不多。屆時,文化工作者可能要花更多的時間去搞行政工作,以滿足文化局在管理方面的需要。這可真是文化人想看到的現象?

(轉載自2012525am730C觀點)

 

 

 

2012年5月24日星期四

C 觀點 : 文化局不設也罷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40375.aspx

讀者看到本文的題目可能會有點不理解,我不是認為新特首應有權組織自己的班底,制定新政府的組織架構,立法會不應在這方面諸多阻撓的嗎?為何又叫新政府不要設文化局?

 

這其實是兩回事,我認為重組政府架構的最後選擇權應在梁振英手裡,但不代表其他人不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見;我反對的只是提出不同意見的人,都自以為可以把個人的意見加諸新政府的頭上,要新政府非照他的意見去做不可。如果自以為自己的那套架構比候任特首的那套好,應爭取下一屆做特首,否則只能說說自己的想法,但候任特首有權選擇是否接受。我是本著這種心態寫這篇文章的。

 

我知道我在文化界的一些朋友都支持設立文化局,梁振英先生就是聽了他們的意見才決定這樣做的。我是香港小交響樂團的董事會主席,我接觸到的樂團管理人員亦大都覺得香港需要有個文化局,去推動文化事業的發展。我的意見在文化界只屬少數。

 

然而,人類的文化是演變出來的,不是政府領導出來的。歷史上,沒有文化局的時間遠比有文化局的時間長,不見得在沒有文化局的日子,人類文明就沒法發展,相反,很多時在政府管得少的時候,文化才發展得快,周朝衰落的時候,中國才出現諸子百家。神聖羅馬帝國沒法政教合一的時候,歐洲才有文藝復興。文藝發展需要的是自由,不是領導與管理。香港設立文化局之後,文化人的感受很難會好。

 

文化界希望政府設文化局的原因,是以為管文化的部門由署級升至局級後,文化界有機會獲得更多的撥款,但我擔心,這些新增的撥款,很多會用來增聘更多級別較高的官員。可惜,社會的資源有限,當更多的資源被用在增聘官員的時候,可供文化界動用的資源反會相應減少。文化界與其支持政府設立文化局,不如直接要求政府增加對文化界的撥款算了。

 

再者,文化是一種意識形態,無可避免會涉及一定的價值觀念,並反映著社會上不同群組與界別的人的需要與偏好。不同的政治勢力都會想利用文化藝術去為他們的政治利益服務。在沒有文化局的時候,各派政治力量只能分散去爭取不同的文化團體。這樣不同的文化團體反有各自發展的空間。但有了文化局之後,由於文化局的權力比較集中,於是就成了各派政治力量爭奪的焦點,爭拗會沒完沒了。先是會爭誰可以當局長,跟著會為具體的文化政策糾纏。原先不想涉足政治的文化人,可能都被迫要出來表態。有些文化人甚至可能會選擇退隱,對香港的文化發展沒有好處。

 

梁振英先生新任特首,百廢待興,不值得一開始就去捅文化界這個蜂窩。這只會為新政府添煩添亂。要籠絡文化界,增加撥款應是最簡單有效的方法。因此,文化局不設也罷。

(轉載自2012524am730C觀點)

 

 

 

 

 

 

 

2012年5月23日星期三

C 觀點 : 阻梁架構落實 泛民得付代價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40354.aspx

梁振英建議重組政府架構,增添兩個副司長職位,以及新設兩個政策局。重組需要政府額外撥款,議案正等立法會通過。

 

反建制派覺得重組沒有必要,打算重施拉布故技,讓重組方案胎死腹中。因為,今屆立法會餘下的日子不多,而架構重組議案亦遠比議席出缺方案複雜,即使不採用上次那樣拙劣的拉布方式,循正道提出質詢與進行討論,只要幾個議員參與,也可以把時間拖延,令議案沒法在本屆立法會通過。

 

按現時的議事規則,「當立法會任期完結或解散時,未完成事項即告失效。」那即是說,下屆立法會不能承續今次未完成的討論,而是要把整個程序由頭開始過。

 

新政府七月就要上台,但下屆立法會九月才改選。梁振英很可能要面對一種情況,就是在剛上場時,未能以他心目中的理想架構去運作。特區政府雖不至於因而無法運作,但他原先物色好的問責班子人選,卻可能沒法上任。有些人可能因而失去信心,選擇打退堂鼓。這對新政府無疑是一項沉重的打擊。

 

建制派對此非常緊張,正盡全力護航。他們擔心,如果新政府未上場,就讓反建制派滅了威風,以後施政一定倍加困難。不過,以目前香港的政治形勢來看,建制派緊張也沒有用,風已滿樓,雨還能不落嗎?

 

然而,世事會不斷演變,壞事會變好,好事亦會變壞。若然反建制派今次真的得逞,對他們未必是好事。因為,反建制派一向的做法都是為反對而反對,而且往往不顧後果。但由於立法會由建制派控制,反建制派的主張大都沒法成事,以至市民都沒法知道他們的主張會有甚麼後果?所以對他們還可以有很多幻想。

 

現在,反建制陣營裡多了一個策略水平較高的黃毓民,令反建制想做的事有時會得逞。這對他們表面上是好事,但亦會變成壞事,因為當市民能把事情看清楚後,始作俑者就得自食其果。

 

現在看來,無論民主黨與公民黨都缺乏獨當一面的政治領袖。黃毓民無形中已成了反建制派的旗手,民主黨與公民黨都被黃毓民牽著鼻子走,不知不覺地把自己的定位向人民力量靠攏,行動愈來愈激。

 

然而,香港的主流民情並非那麼激進。一般市民並不想癱瘓立法會的運作,亦不想非要令新政府成為跛腳鴨不可。但如果泛民中的主流也跟著黃毓民一起去偏激,他們就會失去主流市民的支持。

 

政治光譜的最左端,出不了多少個議席,反建制派如果都往這邊擠,結果只會互相殘殺,把政治光譜中段的空位,讓了給建制派。因此,泛民今次雖有機會阻撓政府架構重組,但付出的代價可能很大。九月立法會選舉,結果將會揭曉。

(轉載自2012523am730C觀點) 

 

 

 

 

 

2012年5月22日星期二

C 觀點 : 拉布不代表主流民意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40328.aspx

議會大都出現過有議員拉布。這是因為民主議會一定會有機制,以保護少數派在議會的發言權。不然的話,議會內的多數派很容易以簡單的多數,就通過終止對手發言的動議。因此,議會多會對終止辯論的動議有較高的門檻,不能以簡單的多數通過就算,而是要有2/33/5的多數支持才可以終止議員的發言。

 

這種機制常被少數派議員利用,以不斷拉布的方式,阻止多數派支持的議案得以表決。但拉布的做法有破壞沒有建設,可導致議會的正常功能被癱瘓,所以近年的趨勢是把終止辯論的門檻降低;只要確認議員是在拉布,而非進行正常的辯論,議會主席就可以透過比前簡易的程序去加以制止。

 

今次香港的情況比較嚴重,因為少數派不單想拖延時間,還想逼政府把議案收回,或休會待續。這豈不是變成香港的立法會要讓少數派說了算,任何議會都不可能讓保障少數人發言的機制,演變成少數人操控多數人的武器。因此,在香港今次的情況下,主席設法終止議員拉布(非辯論)是應該的;問題只是手法可以漂亮一些吧了。

 

進行拉布的議員,對此亦有他們自己的辯解。他們認為香港立法會的組成並不公義,被大量沒有選民基礎的功能組別議員左右大局,以至民主派雖獲約六成的市民支持,仍無法成為立法會的多數黨。因此,他們只能利用拉布的方式去反映「多數人」的意願,他們認為公義在他們的一方。

 

無疑,香港立法會的組成存在著一定的局限。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過程,需要很多客觀條件的配合,假以時日才能逐步合理化,但在這個過程中,香港人仍要生活,仍需要一定的建制令生活可以有秩序地進行。普通市民都不想為了立法會的組成未完全符合民主原則,就把現有的建制一概推倒,包括正常的會議程序。

 

此之所以,社會的主流意見並不認為,在立法會內拉布是正當的做法。拉布的議員不應以為,只要立法會一天未進行普選,他們就可以任意搞破壞,這並不符合大多數香港人的意願。

 

現實是拉布的議員不但在議會內是少數派,在社會內也是少數派,主張拉布的議員,主要是社民連與人民力量的成員,他們本身就是靠比例代表制才有二十個巴仙,怎有資格說自己代表大多數港人的意願?

 

再者,今次拉布議員旨在拖延的「議員辭職的出缺安排法案」,市民早已在上次補選時作過表態———超低的投票率,反映市民不認同辭職議員旋即參加補選的做法。因此,對辭職的議員作一定的限制,是有一定的民意基礎的。或許亦是因為這個原因,拉布的議員並非積極引導社會對這項主體法案重新進行審視,以至拉布空餘拉布,未能引起社會的反思。

(轉載自2012522am730C觀點) 

 

 

 

 

 

 

 

 

 

2012年5月21日星期一

C 觀點 : 拉布可是議會正道?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40303.aspx

當社會輿論為立法會應否容許拉布而爭持不下的時候,我曾經粗略地以身邊有機會接觸到的人為基礎,作過一次意見調查。我發覺真正支持拉布的人,並不如傳媒報道的那麼多,大概只有兩成左右。這或許可以解釋,為何民主黨與公民黨兩大黨雖然不支持替補方案,卻不敢真正加入拉布行列。

 

泛民的主流派計算過,政治光譜的最左端,容不下這麼多的政黨。靠激進派支持,最多可在每個選區得一至兩個立法會議席。但現在搞拉布的,既有社民連,又有人民力量,最近還加入了工黨,兩個議席已不夠分。所以民主黨與公民黨,即使屢被揶揄,也不敢把自己的立場再往左邊靠。

 

泛民的主流派很清楚,如果臨尾才加入拉布行列,只會為人民力量與社民連加分添彩,但他們卻可能要在九月的立法會選舉時,被原有的選民埋單結帳。

 

現實是:大部分市民都弄不明白,提出一千多條修訂動議的真正功能何在?這樣做最多只能令法案一時間沒法付諸表決;但千多條修訂最終仍會被否決,法案一樣會被通過;因為少數派不會因拉布而變成多數派;那浪費議會這麼多的時間又有何意義?

 

有論者認為,西方的民主議會大都容許拉布;這是很普通,甚至是很正常的事,香港人只是少見多怪吧了。我覺得這種說法有失偏頗,目的在於把拉布正義化。

 

現實是拉布本身一定會妨礙議會的正常運作。任何議會都會設立機制防止拉布無限期延續下去。議會要保護的並非議員拉布的權利,而是要保護少數派發言的權利。所以,大部分議會同時亦有機制,防止議會以簡單的多數制止少數派議員在議會內表達意見(非拉布)

 

根據會議程序權威《Roberts Rule of Order》,”Move previous question”,必須有三分二多數才能通過。所謂”previous question”即是指某個議題之前已討論得很足夠,該是時間終止討論付諸表決。為了避免終止討論的動議也被人拉布,所以”previous question”的動議是不容討論,而是立即進行表決的。

 

英國的參議院嫌三分二(67%)的多數要求太高,已改為五分三(60%)。澳洲更明文禁止議員在議會內拉布。大部分國家的議會,都有機制去終止議員拉布,以免議會受到癱瘓。因此,拉布從來都不是甚麼值得保護的神聖行為。議會主席只要有充分的證據確認有議員的發言瑣屑無聊,就可以開啟程序,予以阻止。

 

香港行比例代表制,少數派已有較多的機會進入議會,他們的意見已有足夠的表白空間。我不覺得今次立法會終止了他們的拉布,會損害他們發表意見的機會。

(轉載自2012521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