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在買賣樓宇時,很容易只注重樓宇的實用面積,而忽略了樓宇所佔的地權份額。其實,只要把樓宇的地權化成「地權面積」,大家就會較易明白,「地權面積」一詞是我自創的,我得先解釋一下。
土地上能興建多少面積的樓宇,並非地產商可以自行決定的,而是受到城市規劃與土地最初批租時的條文所制約的。這種限制在香港稱為地積比率,即土地上可建樓宇的面積與土地本身面積的比率。譬如,土地本身的面積是一萬呎,而土地上可建的樓宇面積是八萬呎,那這塊土地的地積比率就是八萬呎除以一萬呎,等如八倍。我把按地積比率推算出來的可建樓面面積,稱為地權面積。
假設有一塊20,000呎的土地,地積比率8倍,地權容許建的面積就是160,000呎(20,000呎乘8)。如果樓高25層,每層就有6,400呎(160,000呎除25)。如果每層有8個單位,每單位就應該有800呎(6,400呎除8)的「地權面積」。但如果量度每單位的實用面積,就一定沒有800呎,因為有部分「地權面積」得用來作樓梯、走廊等公用地方。如果公用地方用去了800呎,8個單位每個便要分擔100呎,實用面積就只得700呎。
但如果有另一塊地,面積只有7,500呎,同樣是地積比率8倍,按地權就可以建60,000呎(7,500呎乘8)有蓋面積。如果亦是建25層,每層就有2,400呎(60,000呎除25)。如果每層只分三個單位,每個單位就同樣佔用800呎的「地權面積」。由於公用地方省不了多少,由三個單位去分攤一定比前一個例子的8個單位吃重。如果這座大廈每層公用面積是600呎,三個單位每個要分擔200呎,變成實用面積只有600呎。
這兩座大廈的單位,如果以實用面積計,一個是700呎,一個只有600呎。但如果以「地權面積」計,每個都是800呎。如果例子二的土地將來重建的時候,成功與鄰近的大地皮合併,單位的實用率就可以提高,它的「地權面積」的價值就可以得到體現。因此,買樓要是單看實用面積,而不看「地權面積」是會計錯數的。最顯淺的例子是一些地積比率未用盡的舊樓,如果業主只計實用面積,一定會吃虧。
因此,我建議買賣樓宇時,除了要知道實用面積外,還應該參考樓宇的「地權面積」。「地權面積」不難計,只要那土地面積乘以地積比率,再以每個單位的實用面積比例去分攤就是了。
過去發展商所用的建築面積,其實也包涵「地權面積」;只是發展商把政府不計入地積比率的建築︰如泵房、電梯機房、車房,以至防火層,都計算入建築面積罷了。這是政府送的部分,發展商不應拿來賣。要賣就只能賣地權容許建的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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