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0日星期二

C 觀點 : 從阿信屋看競爭法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39406.aspx

去年10月,阿信屋被停可樂供應,原因是大型超市向供應商投訴,阿信屋沒有按供應商的指導價賣可樂,以低價搶走了超市的生意。當時社會輿論大都站在阿信屋一方,覺得超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有違快將通過的競爭法。

 

今年,阿信屋的規模已大了五倍,分店已有68間,全年的營業額有望超過5億元,不再是容易惹人同情的弱者。它的薄利多銷政策,不但搶了超市的生意,鄰近的小商戶更加叫苦連天,有被淘汰的威脅,社會上又有聲音,指責阿信屋以本傷人,濫用市場權勢,可能會違反即將出籠的競爭法。

 

現實是一般人對競爭法的認識不多,誤信政客的吹噓,以為有競爭法之後,消費者就會有平貨買,小商戶亦不怕被人欺負。以外國的經驗看,在有競爭法的地方,商品價格不一定比未有競爭法的地方(如香港)便宜,小商戶生存的空間不一定因而上升。唯一可以肯定的,是立法會令社會付出的總成本上升。

 

作為消費者,我也希望超市、便利店,與士多店,為了競爭,各自減價。但對於供應商或批發商來說,他們就想維持一定的市場秩序,以免他們的產品因零售商的競爭,而賣不起價。

 

愈是有品牌及受歡迎的產品就愈想維持市場秩序,以名牌手錶為例,他們會根據不同城市的消費能力,制訂不同地區的零售價,規定零售商遵守。若零售商不遵守他們的要求,就會失去代理權。

 

我不知道他們這樣做是否會被視作有價格協議而違反了將來的競爭法。但據說,這些名牌鐘錶商已有打算,若然將來的法例真的不容許他們這樣的話,他們寧願收回代理權,只找一個肯配合的特約代理商,甚至自己搞直營店算了,那香港的鐘錶商可能連生意也無得做。香港政府可不能規定外國的鐘錶生產商一定要把代理權交給香港那幾個代理商。

 

在私人產權的機制下,生產商對自己的產品應有訂價權,他可以在找批發商與零售商時,在合約裏保留自己的訂價權。阿信屋作為零售商,當然亦可以要求供應商賣斷所有權利,但人家亦有權不接受。達不成協議,就不會有供應,因此,可樂有權不供應自己的產品給阿信屋。

 

現時,社會覺得可樂這樣做不應該,希望社會可以立法不容許可樂這樣做。但社會的插手該去到甚麼程度呢?是否連售價也應該由物價局來訂?如此,一直在香港行之有效的市場機制,就得讓位予官僚機制。社會主義國家都行過這一套,結果只會是價格雖平,但供應不足,消費者要花時間排隊,或走後門,付出的代價更大。

(轉載自2012410am730C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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