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1日星期一

C 觀點 : 最低工資應訂最低標準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33223.aspx

最低工資的立法原意,是要為社會的基層爭取最起碼的工作入息。因此,立法制訂的應該是工資的最低標準。然而,今次香港在推行最低工資時,卻沒有把這個最低標準說清楚,留下空間讓勞工界與僱主之間爭拗不斷,勞資關係進一步被撕裂,社會矛盾更顯突出。

 

把最低工資訂在時薪28元,只解決了做散工的待遇問題。但香港大部分僱員都是月薪的,僱用條件相對複雜,單是訂下最低時薪,沒法解決所有問題。現在社會上爭拗得最厲害的,是食飯時間以及每月四天的法定休息日應否計薪的問題。

 

按現時的勞工法例,每月四天的休息日並非法定的有薪假期;而對月薪者來說,亦不存在飯鐘錢的問題。但最低工資立法後,這些時間算不算工時就可以有很大的差異。

 

以一個朝九晚六,星期日休息,周末休息半天的員工為例。如果純計工作時間,每月的總工時只是8X31-8X1.5X4=200小時;但如果休息日與飯鐘都得計入工時,那總工時就變成9X31=279小時;化作月薪,前者只需5,600元,後者則要7,812元,兩者相差39.5%

 

按普通法的原則,法例要求的只是最起碼的要求,不可能同時存在著兩套版本,一套叫做良心版本,另一套叫做無良版本。因此,只要計工時的方法沒有觸犯成文條例,都不算犯法。按這種精神,不把飯鐘及休息日計入工時不算犯法。

 

勞工團體想為自己的界別爭取更多的利益是理所當然的,他們有權組織力量,推動更多的企業把飯鐘與休息日都計入工時。社會必須弄清楚,法例只有一個版本,不宜把法律要求與良心標準混為一談。法例可以透過司法制度去執行。良心只能按個人的醒悟去落實。用群眾輿論去要求個人良心發現是非常危險的,這會破壞香港一貫的法治精神。

 

勞工界若真的想為基層爭取權益,應直接爭取提升最低時薪,這樣才能惠及最低收入的工種,否則做散工的不會有得益,現在勞工界在飯鐘錢問題上糾纏,得益的不是真正拿最低工資的人,而是比拿最低工資高一檔次的工人。

 

以免費報紙的派報員為例,他們是散工,每天工作只三小時,故不存在有沒有飯鐘錢與休息日應否計薪的問題。但他們何嘗不用食飯、不用休息,一樣可以說,這都是為了工作。人家有額外的報酬,他們理應也可以按比例計算,收八分之三的飯鐘錢與三十分之二十四的休息日補水。

 

如果這樣計法,派報員的純工作時薪應該是34.5元,而不是28元。《am730》願意付這個數目,但如果法例未要求這樣做,社會不應要求所有的僱主都這樣做。

(轉載自2011411am730C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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