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3日星期二

C 觀點 : 怎樣才要交額外印花稅

http://hk.centanet.com/icms/article-tc-230-28589.aspx

政府公布對兩年內轉讓的物業徵收額外的印花稅後,由於很多傳媒在報道的時候,自身都未讀懂公布文件的內容,故有很多說得不清不楚的地方,引起不少誤會,所以我在這裡再解釋一下,希望減少不必要的誤會。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新政的目的是打擊新來的炒家,而不是傷害大部分已有業權的小業主。只要是在新例公布時已成為業主的,不管甚麼時候賣樓,這項交易也無需繳付額外的印花稅。我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假如你在今年十一月十九日買了樓的話,那即使你在十一月二十日賣樓,一天內就短炒出去,這項交易也不用繳交額外印花稅。因此,十一月十九日或之前已成為業主的人都不用擔心自己在賣樓時會需要繳付額外印花稅。

 

不過,如果你的樓是新例公布後才買回來的話,你就受新例的管轄。但這只會影響你將來賣樓,並不一定影響你買樓。因為,只要賣樓給你的人是固有業主,他們賣給你的樓不是在新例公布後才買回來的話,你買入時也不用交額外印花稅。此外,即使你是在新例公布後才買入樓宇,只要你買入後,持有業權超過兩年,那就不管你是自住還是出租,甚至只是空置,也不用繳交額外印花稅。

 

至於怎樣才算獲得業權,則視乎已簽署了甚麼文件;簽了屋契當然沒有問題;如果只是簽了買賣合約,則視乎合約內容是否規定必買必賣。一般正式的買賣合約,大都是必買必賣的,可視作業權遲早會到手,若在十一月十九日或之前已簽妥,已可視作一般業主一樣,不受新例影響;但若果只是簽了非必賣必買的臨時合約,那仍可能被視作受新例制約,將來若作短期轉讓,就得繳額外印花稅。

 

有傳媒不明所以,竟說是在十一月十九日或之前簽了非必買必賣臨時買賣合約的交易,仍須支付額外印花稅,令買家以為立即要預一筆額外的錢去交印花稅,才能完成交易。事實並非這樣,這項交易本身是不須交額外印花稅的;只是這種交易會被視作新例公布後的交易,以後若在兩年內轉售,屆時才須繳交額外的印花稅。

 

有二手市場的買家,錯讀了傳媒上的訊息,以為簽臨時買賣合約時,最好註明必買必賣,這其實不一定是最好的選擇。因為,十一月十九日的界定日期已過去,現在簽甚麼都會受新例制約。況且,在律師樓確保業權清楚之前就簽定必賣必買合約是有風險的,保留撻定賠佣的選擇,可提供更多的靈活性,對買賣雙方都有好處。

 

社會上亦有人批評政府這項措施是旨在「掠水」—增加政府的庫房收入。我覺得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因為,現有的業主賣樓都不須交額外印花稅,而新例已有足夠的力量阻嚇短綫炒家入市;在缺乏短炒活動的情況下,政府又怎有機會收到太多的額外印花稅呢?相反,新例推出後,市場立即處於半停頓狀態,未來政府的正常印花稅收入,勢必大幅萎縮。以庫房收入計,政府今次收多了的額外印花稅,一定不足以抵消收入少了的正常印花稅。

(轉載自20101123am730C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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